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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
 
就业指导  加入时间:2023-05-15 11:37:23  系统管理员  点击:

问: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哪些?   

   1、国家统招的学生,凡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,通过“供需见面”和一定范围内“双向选择”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回生源地(市),由地(市)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;

   2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院校毕业生,在国家就业方针、政策指导下,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,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“双向选择”,落实就业单位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回生源地(市),由地(市)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;

   3、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,学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之前无委培或定向合同的按违约处理;

4、师范毕业生应首先满足全省各级各类教学单位以师范的需要,因特殊原因要求改行的师范类毕业生,经本人申请、学校审查、生源地同意,报省教委批准,并缴纳全部专业奖学金和部门培养费后可以改行就业;

5、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、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,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本人提出不再攻读的,经学校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后,可按当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、研究生对待;


6、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,经批准后,学校不再纳入就业计划。毕业时未获准出境的,将其档案、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;

   7、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,三个月之内找到接收单位,并由接收单位出具说明该生为结业生的接收函,给予办理就业手续。未找到接收单位的,不签发《报到证》,将其档案、户粮关系到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;

   8、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,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,让其回家休养。一年内治愈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,办理就业手续;一年后仍未冶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,不签发《报到证》,户粮关系和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;

   9、毕业生要求放弃就业派遣手续的,经本人申请,由学校报省毕分办批准后,不签《报到证》,委培或定向生需缴纳违约金、师范毕业生应缴纳全部专业奖学金和部分培养费后,将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。


问: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普通院校毕业生的概念是什么?

答:国家所指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普通院校毕业生(以下简称毕业生)系指国家、省等计划管理部门下达计划,并通过省级招生部门正式办理了录取手续的、且已经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、本专科生、中专生和电大、职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(含结业生)。 通过成人教育、自学考试毕业学生不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范围。

问:实行 "双向选择", 为什么仍要求毕业生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就业?

   因为 "双向选择"不是分配制度的根本改革,而是分配方法的改革,它是由原来的完全由国家计划分配,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一种过渡性的就业形式,因此,现行的毕业生分配工作仍要坚持统筹安排、合理使用、加强重点、兼顾一般,面向基层,加强生产、科研、教学第一线的方针,保证国家的需要,完成国家的任务。   教育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,因此在任何时候,教育的改革都必须与当时的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相适应。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的发展时期,这就决定了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发展过程, 也必须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相适应。 实行"双向选择"的办法就是为了适应这种发展状况和水平的需要。"一定范围和时间",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,也是计划性和自主性的统一,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体现,"双向选择"不是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,要体现国家的计划要求,所以,毕业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就业。


问: 对毕业生违约和不服从分配应如何处理?

毕业生若是通过 "双向选择"确定的接收单位,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,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。倘若毕业生单方面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 不服从分配,是指已列入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,而毕业生因环境、待遇等问题迟迟不到单位报到。对这样的毕业生,自规定报到之日起,超过3个月仍不去单位报到的,取消其就业资格,国家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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